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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判断程序公正包含的基本原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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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当程序中程序运用合乎法律的规定的表现为以下:1、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之前,应当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3、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入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失效的主要表现如下: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即传统的正当法律程序。它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以保护公民不受国家机关任意科加刑事处罚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当程序中程序运用合乎法律的规定的表现为以下:1、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之前,应当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3、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入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的正当性价值研究由来已久,正当性一词也由最初狭义的正当、正义逐渐转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良法善治,最终融入法律本身的价值追求,成为法律法规不可缺少的精神内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当程序中程序运用合乎法律的规定的表现为以下:1、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之前,应当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3、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入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种观点: 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1、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包括社会活动的过程、经费使用情况等等。但是涉及、、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不应当公开;2、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公众有关利益的行为应当向公众说明理由,进行公开听证;3、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平等性、合理性、参与性、公开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2种观点: 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程序的德性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一些基本的评价标准与制度要求。对程序公正的要求是怎么样的?一,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二,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四,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予以公平的关注;五,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六,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意见;七,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八,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九,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做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上述原则被认为不是简单地了结纠纷,而是更有利于促进争端的真正解决,从而确保诉讼各方在整个司法审判中地位的平等,使各方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法律依据:《人民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第五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3种观点: 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包含:(1)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有平等,才有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行政监督、参与诉讼程序的资格。平等程度的实现过程就是文明的进步过程。(2)参与性原则;民主法治的公民参与性,是指根据一般的正义原理和规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程序里,保障民主与法治,防止个人专断。是民主与法治的具体化。包括宪政参与、行政参与和司法参与。(3)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既有符合规律性、正当性、合理性的意思,也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4)公开性原则;法治的公开性原则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程序只要不是影响到或者个人隐私等例外情形下,都应当是公开透明。(5)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即程序的设计必须是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的设置,才能使各程序发挥出最好的效力。在人类社会而言即必须符合人性的动力和社会的平衡性。从形式公正这个意义上说,以下因素是必不可缺的: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以上就是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对于不符合以上原则的原则就不是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一、对程序公正的要求是怎么样的?1.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予以公平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意见;7.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8.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做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上述原则被认为不是简单地了结纠纷,而是更有利于促进争端的真正解决,从而确保诉讼各方在整个司法审判中地位的平等,使各方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以上就是关于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的全部回答。总的来说,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五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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