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失效的主要表现如下: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即传统的正当法律程序。它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以保护公民不受国家机关任意科加刑事处罚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当程序中程序运用合乎法律的规定的表现为以下:1、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之前,应当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3、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入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的正当性价值研究由来已久,正当性一词也由最初狭义的正当、正义逐渐转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良法善治,最终融入法律本身的价值追求,成为法律法规不可缺少的精神内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当程序中程序运用合乎法律的规定的表现为以下:1、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之前,应当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3、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入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种观点: 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1、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包括社会活动的过程、经费使用情况等等。但是涉及、、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不应当公开;2、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公众有关利益的行为应当向公众说明理由,进行公开听证;3、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平等性、合理性、参与性、公开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2种观点: 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程序的德性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一些基本的评价标准与制度要求。对程序公正的要求是怎么样的?一,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二,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四,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予以公平的关注;五,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六,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意见;七,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八,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九,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做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上述原则被认为不是简单地了结纠纷,而是更有利于促进争端的真正解决,从而确保诉讼各方在整个司法审判中地位的平等,使各方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法律依据:《人民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第五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3种观点: 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包含:(1)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有平等,才有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行政监督、参与诉讼程序的资格。平等程度的实现过程就是文明的进步过程。(2)参与性原则;民主法治的公民参与性,是指根据一般的正义原理和规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程序里,保障民主与法治,防止个人专断。是民主与法治的具体化。包括宪政参与、行政参与和司法参与。(3)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既有符合规律性、正当性、合理性的意思,也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4)公开性原则;法治的公开性原则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程序只要不是影响到或者个人隐私等例外情形下,都应当是公开透明。(5)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即程序的设计必须是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的设置,才能使各程序发挥出最好的效力。在人类社会而言即必须符合人性的动力和社会的平衡性。从形式公正这个意义上说,以下因素是必不可缺的: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以上就是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对于不符合以上原则的原则就不是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一、对程序公正的要求是怎么样的?1.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予以公平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意见;7.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8.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做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上述原则被认为不是简单地了结纠纷,而是更有利于促进争端的真正解决,从而确保诉讼各方在整个司法审判中地位的平等,使各方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以上就是关于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的全部回答。总的来说,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五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1种观点: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刑事辩护证据如何运用1、证据辩护常识证据辩护包括两种情况:(1)质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2)质疑全案证据体系。(一块砖不是一堵墙)质疑单个证据的辩护,也被称为证据“三性”的辩护——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角度展开的辩护,可将其概括为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的辩护。证据体系的辩护也被称为司法证明的辩护,这种辩护综合所有证据判断是否达到证明标准,该辩护从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对推定的适用等若干个角度加以展开。2、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没有法律层面上的证明责任。需要申明的是,控方原则上承担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只能通过证据来证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除对某些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建立起一种法定的推定,可以免除举证责任。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就设置了根据客观事实建立的一种推定,通过建立推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也就是我主张你举证,被告人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积极抗辩”中,辩方应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能够导致证明责任转移的积极抗辩主张包括: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如被告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如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关于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实施指控犯罪行为的事实主张,如不在场证明;其他积极抗辩事实。3、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负有证明责任的控辩双方提供并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控辩主张所需要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类型不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一是死刑案件,要求排除一切怀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二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口供补强”的证明标准,即被告人供述得到有效印证。4、如何审查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类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为例。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和“可信性”,是对被告人供述审查的两个方面,前者是证据能力的问题,后者是证明力的问题。如果被告人提出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下被迫作出的,供述是虚假的,应审查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确立了“口供补强原则”,口供补强的证据来源于被告人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其证据形式在所不限。问题是如何认定口供的补强以及如何补强。不能通过被告人多份、不同阶段的有罪供述而认定为互相补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定有罪。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人有时为了转嫁自己的责任,会将责任推给其他犯人,甚至会将无辜的人牵扯进来,因此共犯人的供述是危险性很高的证据,很多冤假错案就是由共犯人的虚假供述造成的。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哪些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始证据优先原则优先证据规则也即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证明同一案件事实时相互矛盾,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又明显低于其他证据时,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第三条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论述行的程序性基本原则我国现在的行有两大基本原则: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由于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行典,具体的法律内分布在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中。行的程序性原则包括:1、程序正当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证据的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证据的司法鉴定的原则: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二、司法鉴定性原则。三、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程序法运用证据的原则有:刑事诉讼包括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人民、人民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等。民事诉讼包括依法取证原则,调查证据必须采取法律规定形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取证原则等。一、何谓无罪推定其诉讼价值何在该如何贯彻这一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在人民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前,既不认为被告人是罪犯,也不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根据事实来确定。二、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是哪些解决劳动争议时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关法定程序;(二)公正平等原则:不得有超越法律和有关规定以上的;(三)调解原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行使裁决或判决;(四)及时处理原则: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时限方面的要求。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人民依法行使职权;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未经人民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8、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程序法运用证据的原则为:如果是刑事诉讼,则包括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人民、人民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平等性、合理性、参与性、公开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2种观点: 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程序的德性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一些基本的评价标准与制度要求。对程序公正的要求是怎么样的?一,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二,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四,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予以公平的关注;五,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六,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意见;七,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八,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九,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做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上述原则被认为不是简单地了结纠纷,而是更有利于促进争端的真正解决,从而确保诉讼各方在整个司法审判中地位的平等,使各方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法律依据:《人民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第五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判断程序公证的基本原则有:回避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性原则。程序公正是指诉讼事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平等的进行诉讼活动,并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1种观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简易程序是指在基层审理案件并且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第一审诉的一种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点: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