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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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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收养人须符合下列要:

1.无子嗣

这一点是要求申请领养者之前并没有生过孩子,不存在继子或继女,也没有收养过他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指的是收养人基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智商、健康状况、家境等方面都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完成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无特殊疾病

没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里指的是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包含三十周岁),如果是夫妇,那么二者都必须达到。

5.双方都同意

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6.足够的年龄差

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

7.特殊情况不受

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

8.特殊情况可多收养

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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