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发教育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哪些行为不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

哪些行为不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

来源:郫发教育


不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

1、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

2、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影响到特定人名誉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一、没能还钱被各种骂算是名誉侵权吗

没能还钱被各种骂属于是名誉侵权。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

3、存在损害后果。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二、散布真实事件属于侵犯名誉权吗

散布真实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散布真实事件一般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通过虚构、捏造事故,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犯的行为。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损害名誉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侮辱,二是诽谤。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而诽谤则是指因过错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同时,基于名誉权作为人格权需与特定主体资格相联系并由其专属享有的特点,上述侮辱和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民事主体实施,方可认定为对名誉的损害。至于侮辱和诽谤的具体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的形式。

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负有的义务是更正和删除。该作为义务不履行,拒不更正、删除或者道歉的,构成不作为的侵害名誉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