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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人员还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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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死亡的人没有继承权。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此时,生存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对于已经死亡的人的继承份额,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代位继承有哪些适用条件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如下:

1、享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只能是代位继承人晚辈的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代位继承受人员,只能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都要符合哪些条件

代位继承要有下列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4、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6、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2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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