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第三条国家互联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