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多个债权人享有连带权利,多个债务人负有连带义务。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分担债务的需承担清偿责任,已分摊的仍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摊或者未合理分摊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摊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