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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养老院国家补贴标准

来源:郫发教育


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床位运营补助和承接转移补助,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的指导,养老服务业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补贴和购买服务为主要方式,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法律分析

1、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200元、400元、600元以上。

3、享受承接转移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供养的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根据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养老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主,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结语

养老服务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享受多方面的补助和支持。一方面,对于符合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其床位数和运营情况,可以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金额不低于每张床位4000元或5000元。另一方面,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接收的老年人数获得床位运营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此外,承接供养的保障对象的机构还可以获得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根据的相关,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将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主,国家将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和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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