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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于存在不当得利条款的合同是否需要进行特殊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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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设立捆绑附加条款、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合理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含有欺诈、胁迫内容的条款等不当得利条款。如果存在这些不当得利条款,保险公司需要在合同中进行特殊标注,注明相关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设置下列条款:(一)捆绑附加条款;(二)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三)不合理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四)含有欺诈、胁迫内容的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不明确或者存在与公序良俗或者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根据诚信原则,按照实际意愿解释合同条款。”

因此,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置不当得利条款时需要格外审慎,并在合同中进行特殊标注,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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