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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的认定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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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发觉或未受讯问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投案方式包括直接向机关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电方式投案。逃跑后再投案不算自首。帮助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构成帮助罪,但积极悔罪态度和如实供述可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不能免除处罚,依据《刑法》第67条。

法律分析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帮助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将会构成《刑法》当中所规定的帮信罪,如果是犯罪之后有积极悔罪的态度,主动的投案,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可以减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但是不管怎么样肯定是不能够免除处罚,这在《刑法》第67条中有规定。

拓展延伸

自动投案认定条件的要点是什么?

自动投案认定条件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前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表现出悔罪态度和主动配合的行为。其次,认定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属实,无强制措施逼迫;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赃物或者补偿受害人损失;对社会具有较好的影响等。此外,还需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上所述,自动投案认定条件的要点是基于犯罪事实明确、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和积极退赔等多个因素综合考量。

结语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发觉或未受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无论是直接向机关、人民或人民投案,还是向单位、基层组织或其他负责人员投案,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在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亦或是在通缉追捕中主动投案,都可视为自动投案。即使是在亲友规劝或陪同下投案,或机关通知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投案,也应被视为自动投案。然而,自动投案后再逃跑的行为不能视为自首。帮助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将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帮助罪。若在犯罪后积极悔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则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但仍不能免除处罚,依据刑法第67条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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