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是一种证明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以及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失业保险待遇等有效凭证。新证沿袭了老证的所有功能,此前已经发放的老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填写《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按照不同变更情况提供不同材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申领《就业创业证》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或人力社保服务室提出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办理
法律分析
《就业创业证》是一种证明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以及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失业保险待遇等有效凭证。这个证的前身是《就业失业登记证》,于2014年底正式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新证沿袭了老证的所有功能,此前已经发放的老证的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行免费发放。
一、《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办理资料
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填写《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按照以下方式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一)劳动者姓名、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发新的《就业创业证》;
(二)劳动者的其他信息(包括户籍、民族、常住地址、学历、职业技能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劳动者户籍信息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补办《就业创业证》所需资料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就业创业证》的,可向最近一次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办,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和《补发〈就业创业证〉申请表》。
三、申领《就业创业证》的材料
申领《就业创业证》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未设社区或人力社保服务室的,可向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户口薄或相关的户籍证明;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外地户籍人员在绍办理《就业创业证》遵循就近便利原则,可到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代办。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拓展延伸
就业创业证是求职者的重要证件,对于求职者来说,它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就业创业证可能会出现遗失或者损毁的情况,此时,补办就业创业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就业创业证补办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办就业创业证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办理。具体来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户口簿原件;
3. 毕业证书原件;
4. 就业创业证原件;
5. 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
此外,还需要填写《就业创业证补办申请表》,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在办理流程方面,补办者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办理。服务机构在收到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具补书。
需要注意的是,补办就业创业证的时间和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具体可咨询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了解详细信息。
总之,补办就业创业证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办理。对于求职者来说,如果其就业创业证遗失或者损毁,可以通过补办来恢复其求职竞争力。
结语
《就业创业证》是一种证明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以及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失业保险待遇等有效凭证。新证沿袭了老证的所有功能,此前已经发放的老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一、《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办理资料: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填写《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按照以下方式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二、补办《就业创业证》所需资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就业创业证》的,可向最近一次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办,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和《补发〈就业创业证〉申请表》。三、申领《就业创业证》的材料:申领《就业创业证》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未设社区或人力社保服务室的,可向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户口薄或相关的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本人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外地户籍人员在绍办理《就业创业证》遵循就近便利原则,可到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代办。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法律依据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02-06)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02-06) 第六十一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02-24)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
(一)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利;
(二)任免厂级行政副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
(四)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