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权行使不仅来源于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预防和控制违法工程论文发表/gclwfabiao/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
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医学论文发表/y_lwfabiao/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__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