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的规定以及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和救济措施。隐名股东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人民将受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当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或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确认股东资格。实际投资人还可以通过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或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来保护自己的利
法律分析
一、关于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的规定是什么?
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的审理方式是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当符合立案条件时,将受理案件并开展开庭审理。隐名股东诉名义股东案由是结合隐名股东起诉的原因确定的,有可能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也有可能是委托合同纠纷。
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三、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
(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通过诉讼或者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得以确认。
(二)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实际投资人不会有上述风险,隐名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最好与实际投资人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同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隐名股东姓名(名称),这样隐名股东就能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利益。
(三)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
若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实际投资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那么其他股东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若既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支持。
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对于隐名股东所作出的法律规定,是可以享受到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当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并且隐名股东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相关的股东确权诉讼。
拓展延伸
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没有记载其姓名或名称,或者记载的姓名或名称与实际出资人相符但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股东。由于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确,隐名股东在股权纠纷中常常受到法律的和困扰。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依照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隐名股东的身份不明确,债权人往往难以确定股东的财产状况,因此,在股东无法承担责任时,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受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其中,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债权。如果保全措施未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宣告股东资格,使得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隐名股东的身份不明确,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债权,否则难以获得的支持。同时,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隐名股东的利益也容易受到损害。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和处理股权纠纷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避免出现隐名股东的现象。
结语
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的规定是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当符合立案条件时,将受理案件并开展开庭审理。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有哪些?(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通过诉讼或者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得以确认。(二)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实际投资人不会有上述风险,隐名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最好与实际投资人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同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隐名股东姓名(名称),这样隐名股东就能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利益。(三)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若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实际投资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那么其他股东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四)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若既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隐名股东所作出的法律规定,是可以享受到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当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并且隐名股东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相关的股东确权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